少数职工在工伤认定时遭遇的类似困境,对更多地方及相关部门是一个提醒和警示。审慎对待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举措落到实处,是相关职能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7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一家企业做风钻工的一名职工,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疑似罹患职业性矽肺病。该职工求助劳动监察机构,从用人单位处获得了诊断职业病所需材料,当其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又被要求提供证人证言,且需用人单位盖章证明证人身份。工伤认定部门称这是河南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伤认定信息登记时必备的材料。该职工多方求助工友出具了证人证言,但因没有相关部门给予盖章确认,能否通过工伤认定依然无法确定。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确诊患职业病,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就具备了工伤认定的事实条件。如果因为职工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的一些非必备材料而不予受理或者无法申报,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无疑是公众不愿看到的结果,也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不相符合。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此而论,提供证人证言并进行盖章确认,并非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一些地方将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作为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属于超范围、加码式索取材料,增加了职工的举证负担,阻碍了工伤职工享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做法让职工伤身又伤心。
当下,因申请工伤认定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在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高。除了申请材料超范围索取、擅自加码等程序性因素外,“劳动关系认定”这个实质性因素的问题更为突出。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职工花名册,不给职工发放工作卡等,导致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为获得劳动关系认定而陷入长期诉讼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没有全部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了免除工伤事故责任而恶意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让职工陷入争议漩涡;一些地方的工伤认定机构懒于调查、缺乏担当,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转嫁给职工,导致一些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四处奔波。上述种种因素阻塞了工伤认定的“毛细血管”。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审批范畴。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在行政审批材料中夹杂“私货”,在地方性规范中增加某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后,一些地方清理地方性规章,去除了工伤认定非必备材料提供等要求,但也有些地方没有主动清理与“放管服”改革不相符合的过时规定,没有改变那些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做法,导致国家出台的政务服务简政提效政策无法发挥应有功效。
疏通工伤认定“毛细血管”,减轻职工的举证负担,将国家“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及时清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性规定,纠正与之相违背的做法;相关执法部门应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行政规章的规定,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职工要提升维权意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留相应的维权证据,不给用人单位留有违法违规的空间;工会要畅通维权和法律援助通道,对有需求的职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当好职工“娘家人”、贴心人。
少数职工在工伤认定时遭遇的类似困境,对更多地方及相关部门是一个提醒和警示。审慎对待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举措落到实处,是相关职能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